由中華健康協會慎密規劃推出的"樂活100~健康排毒營",將於舊曆年後於全省各大休閒渡假中心與各大特約會館陸續開辦,本會推出排毒營囊括四大主軸:(一)體內排毒─ 腸道排毒、肝膽排毒;(二)心腦排毒─ 身心靈啟發淨化課程;(三)健康促進─ 自我預防健康管理學;(四)律動30─ 輕鬆運動快樂養生操。即日起接受各界踴躍報名,每營名額僅50名請盡速與本會聯繫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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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中華健康協會慎密規劃推出的"樂活100~健康排毒營",將於舊曆年後於全省各大休閒渡假中心與各大特約會館陸續開辦,本會推出排毒營囊括四大主軸:(一)體內排毒─ 腸道排毒、肝膽排毒;(二)心腦排毒─ 身心靈啟發淨化課程;(三)健康促進─ 自我預防健康管理學;(四)律動30─ 輕鬆運動快樂養生操。即日起接受各界踴躍報名,每營名額僅50名請盡速與本會聯繫!
沒有信仰的差異
沒有財富的多寡
沒有能力的高低
有的是
來自人性底層
發諸至善的心
創造健康社會
社會人人健康
中華健康協會
邀 請 您 共 同 參 與
感恩激勵:
中華健康協會自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創立至今
,已經歷了十六年歲月,這段時日以來,在所有參與者共同堅守一貫的創始理念,努力耕耘於個人、家庭、國家乃至社會,或多或少皆能產生些許的助益,和不嫌微薄的正面貢獻,身為協會創會理事長,對於各界所有誠摯的付出實感到相當感心,也對於熱心支持協會的四方賢達,深深致以無上的感恩敬意。
數十年來走過大大小小數不清的國家,一輩子汲汲營營總為自己事業而忙碌,驀然回首;才發覺應是真心全意亟思回饋社會的時候了,自余創立中華健康協會至今,憑心而論並未能真正落實全然規劃,更遑論得能鉅細靡遺徹底執行,恢宏的理念多半未能發揚光大,精闢的計劃僅有少許達成目標,實有負於有志一同創設協會及鼎力支持之各界先進,人云:『人生七十才開始!』
,恰巧今年敝人已跨越了七十,以新生純正的愉悅心情,準備慎重迎接煥然不同的開始。
『創造健康社會,社會人人健康』,今天我們再度談論的,將是涵蓋了陽光、空氣、水、營養、運動、心靈、環境,與食、衣、住、行、育、樂、教、養、衛皆為息息相關的〝全方位健康〞,可說是真正無所不至、無所不包的〝廣義健康〞,我們不但要務實的具體呈現〝中華健康協會〞存在價值,將普世大愛傳送到最迫切急需的地方,更因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,網際網路已普及應用的廣泛趨勢,吾人將更應充分運用這便利機制,創造一個更完整、更寬廣的全人類健康共用平台,讓所有需要幫助的人,能輕易透過它獲得最大的助益,也讓所有曾經接受過幫助的人
,能將更大的福報,回饋給棲身每個角落裡引頸企盼的弱勢族群。
沒有積極具體的行動,所有美好願景將流於空談,吾人發願旋將身體力行,整肅精神由己身出發,在此誠邀凡關心個人、家庭、國家、社會整體健康者,皆能有志一同,及時將理念轉化成積極作為,千萬不要忽略任何小小種子,終有一天將擁有開枝散葉意想不到的輝煌成果,任何宏偉鉅大的架構裡,哪怕一顆微細螺絲釘,都有它必然的重要性。我們有完整具象的全配套規劃;有專業精英充滿熱忱的服務團隊;有學術權威經驗豐富跨越各領域的龐大顧問群;還有一顆顆緊密相連充滿愛與關懷人類那熾熱的心;唯願馨香禱祝,發自人性底層善念而光被寰宇,廣積小德以成就人間大愛。
創會理事長 張松元 2009,2
基本精神:
◎以宗教家的熱忱 ~ 宣揚理念
◎以教育家的涵養 ~ 開導引領
◎以企業家的謀略 ~ 統籌推廣
◎以政治家的智慧 ~ 深耕普及
◎以慈善家的胸襟 ~ 服務回饋
◎以科學家的精神 ~ 創新務實
設立宗旨:
◎倡導正確健康概念 ─
積極闡揚廣義健康概念
◎廣博豐富健康知識 ─
羅織彙整成立健康智庫
◎培養良好健康習慣 ─
強化基礎良好習慣養成
◎享受全能健康生活 ─
全面提倡泛健康新生活
◎創造發展健康社群 ─
推己及及人兼善善天下
◎追求極致健康人生 ─
人人健康事世世健康人
發展理念:
中華健康協會自創立以來,即一貫秉持推動健康的正確理念,透過協會這共用開放平台,所有會員可藉以廣泛交流,從中獲取所需,也可以回饋造福他人,本會向來遵守社會公益服務本質
,希冀努力推廣〝廣義健康概念〞,創造一個真正全方位的豐富寶庫,讓更多的人得以融入並獲得助益,茲概略就食、衣、住、行、育、樂、教
、養、衛各層面簡述之:
○食的方面:
從健康食材擇取,如何簡單攝取均衡的營養,定時、定量規律的飲食,養成良好的飲食習慣,評鑑優良的食品餐飲,並廣為宣導各式餐飲正確禮儀,輕輕鬆鬆就能吃得適當、吃得優質、吃出快樂、吃出健康。
○衣的方面:
選擇合宜的服裝材質、顏色、款式、做工,在不同場合應如何搭配最為恰當,如何做好冷暖調節因應氣候變化,傳統服飾選搭與流行資訊提供,配件和飾品適當擇取以達最佳襯托效果,提供專家整體建議,穿得健康;穿出活力;隨時隨處渾身充滿朝氣。
○住的方面:
廣為蒐集各類建材、建物專業評鑑,無論從基本結構、居家環境、生活便利機能到通風採光
、隔間規劃、專家設計一應俱全,並提供風水擺設詳細分析及裝潢傢俱豐富參考資訊。
○行的方面:
提供各類交通工具評選最新資訊,並聯結各大相關資訊網站,提供行得便利、安全、經濟、實用及符合現今環保概念,開闢專家建議資訊及專業教室,無論基本專業知識;正確維護保養與使用觀念都可輕易獲得。
○育的方面:
從基本的德、智、體、群、美五育並進為起點,在實際生活面由基礎做起,提供廣泛的相關知識,導入正確傳統與現代並重的觀念,尤其提醒成長中的下一代,不應迷失於文明進步洪流之中,老祖先傳承下來的智慧,是有其極為必要之存在價值,科技進步資訊發達雖是共同趨勢,能取其優避其陋才是健康不二法則。
○樂的方面:
正當健康的娛樂,是精神層面最佳潤滑調劑
,不當的娛樂觀念卻常導致個人深陷沉迷,乃至無法克制而產生負面效應,所以如何慎選與適當是為首要課題,在經過優質推薦和嚴格篩選下,不但可以有益身體獲得心靈舒暢,更令人健康滿足而精力充沛。
○教的方面:
教育是百年大計,因著時代的變遷,許多不該發生的斷層與鴻溝皆悄然既成事實,如何重拾廣博精深而循序漸進的正規教育體制,歷史文化和現代科技思維相互融匯,廣泛學習和宿業專攻兼容並進,基礎理論和創意知能相輔相成,創新改革和悠然傳統並序發展,調整是為了讓將來更好,優學是為了提升整體競爭力,本會提供知識交流和意見溝通開放平台,如何臻至全面優質化而健康學習,是攸關每個人應審慎思考的共同課題。
○養的方面:
〝老吾老以及人之老,幼吾幼以及人之幼〞人人耳熟能詳,也確有許多令人欽佩的關懷社會人士,不斷大力推動熱心服務貢獻,但社會逐年產生幼齡照顧及高齡老化的問題嚴重,若無完善規劃資源整合,則有如杯水車薪將勢必無法面對與解決這龐大難題;中華健康協會願提供最佳整合平台,讓資源統合集中,以專業分工詳盡配套計劃,充分凝聚能量並將之發揮至最大極限,真正朝向〝老有所終、幼有所長、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〞的目標快速邁進,少了這一環,則健康不完美。
○衛的方面:
由個人的清潔衛生健康習性,乃至環境整潔地球環保概念,有太多需要努力改善和進步的空間,本會蒐集彙整廣泛的相關資訊,由內而外由小而大,讓所有已然重視或將要正視的會友,皆能獲取正確而健全的基本知識,並不定時深入社區廣為宣導,且提供具體而有效的詳細步驟方案
,珍惜既有資源,環保回收再生,滿足人們所渴望追求潔淨、健康、快樂的生活。
以上所述僅就單向範疇,如加以延伸擴大層面,則可謂是廣為涵蓋包羅萬象,復以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行為模式五大元素納入則:
○人 ~ 人人皆能;個人做起;
集賢納才;能量聚集。
○事 ~ 事事可以;鉅細靡遺;
昔時涓涓;來日江海。
○時 ~ 時刻謹記;分秒爭取;
誠摯服務;終生貫徹。
○地 ~ 南北東西;處處合宜;
花開遍野;福澤廣被。
○物 ~ 萬物暢流;均衡供需;
誠信無私;共成共享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七條: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
二十歲。
二、團體會員:贊同本會之公、私立機
構或團體。
三、贊助會員:凡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
人。
四、榮譽會員:凡對本會暨促進全民健
康,具有顯著貢獻及常
態性助力,促使本會更
為進步發展之公私立機
構團體或個人。
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單,經理事
會通過,並依照本會規定繳納會費團體
會員應推派代表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第八條:協會會員入會資格:
一、凡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二十歲。
二、認同本會創會宗旨與協會精神者。
三、凡於國內外犯罪,經當地法令判決
確立發佈通緝,或於被告訴訟進行
中,皆不得申辦本會會員。
四、有精神異常疾病或重大傳染病帶原
者,拒絕申辦。
第九條:本會會員〈會員代表〉有違反法令、協
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〈會員代表〉大會
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
權處分,其為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
會員〈會員代表〉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第十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。
二、經會員〈會員代表〉大會決議除名
者。
三、連續二年不繳交會費者。
第十一條:會員聲請退會應於三個月前預告,得
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
則本會將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時公佈
生效。
第十二條:會員〈會員代表〉有表決權、選舉權
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〈會
員代表〉為一權,公司行號及團體入
會會員,將由會員〈會員代表〉大會
召開前之理監事會中討論,並決議各
單位應出席人數代表,但「贊助會員
」、「榮譽會員」無表決權、選舉權
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第十三條: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各項決議
及定時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
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
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
,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。
第十五條: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
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參 加召開
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,
任期四年,其額數選舉辦法由理事會
擬訂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六條:會員〈會員代表〉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提案修正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各項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
預算、決算。
四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
與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五、議決會員〈會員代表〉之除名處
分。
六、議決本會公共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及其他重大
事項之議決。
第十七條:本會置理事廿一人、監事七人,由會
員〈會員代表〉選舉產生之,並分別
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理事、監事之選舉,必要時得以通訊
或網路投票選舉方式為之,但不得連
續辦理,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,
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需同時選出
後補理事七人,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
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當選理監事及後補理監事之名次,依
所得票數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
籤方式決定之。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、監事候選
人名單。
第十八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〈會員代表〉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之
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
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九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互選
之,並由理事及常務理事就常務理事
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
本會,並擔任會員〈會員大會〉、理
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
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
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
一人代理之。
第二十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廿一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二人,由監事互選
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輪流擔任監事
會召集人及主持監事會議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行使職務時,應指
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
定時,由監事共推一人代理之。
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
之。
第廿二條:理事、監事為無給職任期四年,連選
得連任。
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
理事會之日起算。
第廿三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之情事者,應即解
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
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
者。
第廿四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
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
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
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
會另定之。
第廿五條:本會得設立委員會、小組或其它內部
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
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
。
第廿六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
、顧問若干人,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
相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廿七條:會員〈會員代表〉大會,分定期會議
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
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
五日前發佈於協會官網,並以書面通
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
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〈會員代
表〉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
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
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ㄧ以上之請求召
開之。
第廿八條:會員〈會員代表〉不能親自出席會員
〈會員代表〉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
其他會員〈會員代表〉代理,每一會
員〈會員代表〉除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九條:會員〈會員代表〉大會之決議,以會
員〈會員代表〉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
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下列事項
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
行之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〈會員代表〉之除名。
三、理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
項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
出席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
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
二以上可決之。
第三十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
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
時會議。
前列各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
,應於七日前發佈於本會官網,並以
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、監
事過半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
意行之。
第卅一條: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
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
席,理事、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
事會、監事會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卅二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
1、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貳百元整。
2、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整。
3、贊助會員新台幣五萬元整。
二、常年會費:
1、個人會員新台幣陸百元整。
2、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整。
3、贊助會員免繳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第卅三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,自每年元
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卅四條: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,
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、收支預
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大會通過(會
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則先提理、
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
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,並於會計年度
終了二個月內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
作報告、收支結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
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
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
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
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無
法如期召開則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卅五條: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
方自治團體,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
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卅六條:本章程若有未竟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
辦理。
第卅七條:本會章程經由本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
大會,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廿九日會
中通過,並報經內政部民國九十八年
十一月十二日
台內社字第 0980211936 號函
准予備查。
本會地區總會暨分會設立組織條例: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一章第四條,訂定設立本會地區總會暨分會組織條例。
第二條:分會名稱為「中華健康協會 X X 總會」或「中華健康協會 X X 分會」以下統稱分會。
第三條:分會任務如下:
一、執行本會任務,發揚本會宗旨精神。
二、推廣健康理念,貫徹總會交辦事項。
三、擴大會員組織,落實會務推動發展。
四、舉辦總會所核准之各項健康相關活動。
五、配合總會推動辦理全面性規劃各項活動。
六、匯集地方資源,擴大社團聯誼,結合力量共同促進發展。
七、深入分會所在縣市(鄉鎮)各級學校、社區、團體機構,配合舉辦推行健康及社福公益活
動。
八、配合分會所在縣市(鄉鎮)政府(公所),推行或舉辦社福公益活動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:分會接受會員入會申請,其資格應符合本會章程暨相關規定,並遵照各項規章辦理。
第五條:會員申請入會應詳填入會申請表兩份(網路申辦只須一份),正本送交總會核定,副本由
分會存檔保管,經總會核准入會後統一製作會員證,再送交各分會轉發。
第六條:分會得依本會章程第二章相關規定,另行訂定該分支機構適用之會員權利與義務相關條
例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
第七條:分會會長委任資格如下:
一、加入本會成為會員,認同本會基本精神創立宗旨,對推廣本會會務,有相當興趣與規劃能
力者。
二、能廣為宣揚本會理念,貫徹執行總部交辦任務,並詳備計劃積極擴展會員組織系統者。
三、能提供分會辦公場所,並能獨立運作經營掌理。
四、善良正直品德良好,有公益回饋造福社會概念者。
五、由本會理事長認同提名,理事會審核通過委任之。
第八條:地區總會置總幹事、副總幹事各一人,承總會長之命處理會中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
人,由各地區總會長提名報請全國總會本部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當地主管機
關備查,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九條:地區分會置主任秘書一人,承分會長之命處理會中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各分
會長提名報請地區總會暨全國總會本部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當地主管機
關備查,但主任秘書之解聘應先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條:地區總會以總會長為最高執行主管,當總會長因事無法執行會務時,由總幹事或副總幹
事代行職務;地區分會以分會長為最高執行主管,當分會長因事無法執行會務時,由主
任秘書代行職務。
第十一條:分會會長之職權如下:
一、貫徹總會交辦事項。
二、聘免分會工作人員。
三、擬定分會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收支預算。
四、其他各項分會應該執行事項。
第十二條:顧問團之聘任,由各地分會提報全國總會組織發展課負責邀集提名,須經本會理監事
會審定認可,統一頒發協會聘書,每次聘用以一年為期,並需簽定指定聘任合約書。
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
第十三條:地區總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地區總會辦理會員入會申請,所代收之入會費與年費,將依全國總會本部規定比例,回撥
運作經費至各地區總會。
二、書籍銷售、刊物及網站廣告之利潤分成。
三、收費類教育訓練、專題講座等活動收益。
四、自辦活動(展覽、旅遊、選拔…等等)收益。
五、協辦活動(展覽、旅遊、選拔…等等)分成。
六、所轄各地區分會各項活動收益比例分成。
七、商品推薦、企業輔導、創業輔導回饋收益。
八、各類企業、機關團體委託活動辦理收益。
九、各類企業、機關團體各項贊助與捐贈。
十、各項其他經費收益來源。
第十四條:地區分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地區分會辦理會員入會申請,所收具之入會費與年費,將依全國總會本部規定辦法按比例
上繳。
二、書籍銷售、刊物及網站廣告之利潤分成。
三、收費類教育訓練、專題講座等活動收益。
四、自辦活動(展覽、旅遊、選拔…等等)收益。
五、協辦活動(展覽、旅遊、選拔…等等)分成。
六、商品推薦、企業輔導、創業輔導回饋收益。
七、各類企業、機關團體委託活動辦理收益。
八、各類企業、機關團體各項贊助與捐贈。
九、各項其他經費收益來源。
組織規劃:
一、協會組織系統規劃大綱,悉遵照本會組織章程第三章相關規定。
二、協會基本組織架構規劃大綱,參考系統架構表。
三、本會之各發展委員會規劃如下:
1、健康會務發展委員會2、健康生活發展委員會3、健康社會發展委員會
4、健康文化發展委員會5、健康經濟發展委員會6、健康教育發展委員會
7、健康政治發展委員會
四、本會設置策劃執行工作群,協助各委員會推動發展:
1、組織發展課2、文案企劃課3、公關宣導課4、研究發展課5、活動推廣課6、教育推廣課
7、文化出版課8、商品推薦課
五、顧問團之聘任,由組織發展課負責邀集提名,須經本會理監事會審定認可,統一頒發協會聘
書,每次聘用以一年為期,並需簽定指定聘任合約書。
六、顧問類暫定如下,因需要得增減之:
(1)各類醫學 (2)各式健診 (3)民俗療法(4)醫療儀器 (5)藥學營養 (6)氣功調理
(7)宗教心靈 (8)康樂活動 (9)民俗技藝(10)舞蹈教學 (11)韻律健美 (12)社交禮儀
(13)美容保養 (14)工商企業 (15)法律諮詢(16)金融財經 (17)投資理財 (18)科技資訊
(19)電腦網路 (20)文學教育 (21)其他各項
七、本會將於全國各縣市設立共三十個地區總會,各鄉鎮設置三百個地區分會,並依當地需求,
廣為設立健康服務及健康諮詢中心。
八、地區總會設置:
下列縣市各設置一個地區總會:
1、基隆市2、桃園縣市3、新竹縣4、新竹市5、苗栗縣市6、彰化縣市7、雲林縣8、南投縣市
9、嘉義縣10、嘉義市11、台南縣12、台南市13、屏東縣市14、花蓮縣市15、台東縣市
16、宜蘭縣市17、澎湖縣
下列縣市各設置二個地區總會:
1、台北市2、台中縣3、台中市4、高雄縣5、高雄市
下列縣市各設置三個地區總會:
1、台北縣
共三十個地區總會設立。
九、地區分會設置:
1、地區總會所在地行政區不再設置分會。
2、各院轄市之區與縣轄市、鄉、鎮依需要各設置一個分會,設置總數約為三百個。
十、健康服務與諮詢中心:依各地區需要廣為設置。
十一、地區總會及分會組織系統規劃大綱,遵照本會地區總會暨分會設立組織條例章程第三章相
關規定。
十二、地區總會及分會基本組織架構規劃大綱,參考系統架構表。
十三、地區總會及分會之顧問團組立:
1、顧問人員之聘僱,須依照本會地區總會暨分會設立組織條例第十二條各項規定辦理。
2、各類主題之顧問人數不限,各地區總會、分會因業務需要,由各地區總會、分會會長負責
提報,經全國總會同意後,可簽定專屬顧問。
3、顧問類別區分,依照會本部規劃(組織規劃第六項)項目範圍,如因特殊需要,凡以不違背
本會設立宗旨基本精神,並報經會本部理監事會通過,得依各地會務需求增減之。
4、地區總會設有各項活動發展推廣組,地區分會則為各項活動發展推廣小組。
十四、組織相屬關係:
1、各類活動呈報流程:
◎全國總會之活動,需呈報理監事會同意後執行之。
◎地區總會之活動,需呈報全國總會同意後執行之。
◎地區分會之活動,需呈報地區總會同意,並轉呈全國總會核可後執行之。
2、收入歸屬:
◎地區總會、地區分會經辦之會員入會費、年費,應悉數報繳全國會員總部,再由全國總會
依規定比例,回撥至各單位。
◎地區總會自辦收費類服務活動收入,依收入總額之10%列為社福公益基金(信託),10%報繳
全國總會。
◎地區分會自辦收費類服務活動收入,依收入總額之10%列為社福公益基金(信託),10%報繳
地區總會。
◎特案部分依批示內容執行辦理。
◎詳細規範由全國總會財務部擬定,經由理監事會核可後頒布實施。
3、組織相互配合支援關係:
◎地區總會、分會應全力配合全國總會之各項活動。
◎地區分會應全力配合地區總會之各項活動,若有違反前列事項,得經全國總會暫停其各項
活動,並經理監事會同意後,取消其會務行使推廣之資格。
◎地區總會、分會之各項活動,有必要時得要求全國總會配合之,全國總會有協助支援之義
務。
4、協會信譽提升維持:
◎地區總會、分會應舉辦各類有益社會國家之活動,以提昇協會之聲譽與信譽。
◎地區總會、分會之活動若有違上列事項,得經全國總會暫停其各項推廣活動,並經理監事
會同意後,取消其會務行使推廣之資格。
◎地區總會、分會及所屬健康服務暨諮詢中心、顧問、義工所舉辦之各類活動及善舉,明顯
有益社會、國家、協會時,協會將另行獎勵並予以表揚之。